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远郊区的人民政府以及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的建设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