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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