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代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邮政业务规则、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接受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