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地区按行政村设置村邮站,负责投递本村邮政用户的邮件、报刊。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扶持村邮站的设置,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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