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新设置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邮政(邮电)局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等变更的,应当到原登记的邮政(邮电)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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