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邮政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邮政企业应当建立邮政设施保护的责任制度,加强对邮政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邮政设施的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