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居民楼设置的信报箱、间(群),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发现损坏或者其他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或者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