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政企业的同意,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情况下,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