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二)私开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塞投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车必经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
(四)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五)阻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辱骂、伤害邮政工作人员;
(六)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拦截邮政运输工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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