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四章 邮政设施的保护与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市铁路、公路、航空、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邮件的收寄、投递、运输、邮政网点设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