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信守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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