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除应当遵守国家邮政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符合接收邮件条件的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在二个月内安排投递;
(二)执行邮件、报刊、电报传递时限的规定。逐步扩大日报早投范围,保证邮件、报刊的投递质量;
(三)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开取。对用户投入黄帽信筒的信件,优先处理。
(一)对符合接收邮件条件的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在二个月内安排投递;
(二)执行邮件、报刊、电报传递时限的规定。逐步扩大日报早投范围,保证邮件、报刊的投递质量;
(三)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并按规定开取。对用户投入黄帽信筒的信件,优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