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禁止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难用户;
(二)擅自中断正常的邮政业务;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
本条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故意刁难用户;
(二)擅自中断正常的邮政业务;
(三)擅自将邮政设施改作他用;
(四)擅自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或者从邮件中窃取财物。
本条规定适用于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