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五章 邮政通信的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和具体条件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位置和方式及其他服务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