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使用的信封,不得销售自制的集邮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