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邮政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设计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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