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建设邮政设施,保证工程质量。设计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