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