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通信工作的领导,把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展邮政通信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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