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是本市邮政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和远郊区的邮政(邮电)局按照市邮政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邮政通信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