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或者单个重大投资项目总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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