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