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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