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