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