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六条 因产品特性以及技术审评、核查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核查等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