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八条 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等所占用的时间;
(二)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的时间;
(三)外聘专家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药械组合产品需要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时间;
(四)根据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
(五)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所占用的时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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