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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