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