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