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章 卫生 第三十九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