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不得流失。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