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八章 配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时必须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