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七条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