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九条 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