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二十条 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Ⅰ、表Ⅱ)。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03-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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