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