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