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与修复,防止物料泄漏,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物料已经泄漏的,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