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