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