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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