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