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经营者,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