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新上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散煤使用量,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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