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以及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等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主要项目内容,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 (二)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涉及专利权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的。 商场、超市销售标注专利标记的产品,可以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网站查询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