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下专利信息: (一)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情况; (二)专利保护与维权援助情况; (三)新兴产业及支柱产业的专利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专利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