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认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