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已查封或者扣押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