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