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深入开展专利示范、试点工作,提升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运用能力和应对专利竞争的能力。对被列为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